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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时进与曾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时进,曾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苏时进,194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东迹三巷96号。被告:曾成山,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南山路48号。被告:徐小芳(身份证号码:××,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南山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时进诉被告曾成山、徐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时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童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