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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水林与杨水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林,杨水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17号原告:吴水林。委托代理人: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水尧。本院受理原告吴水林与被告杨水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水林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林撤回对被告杨水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