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水林与杨水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林,杨水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17号原告:吴水林。委托代理人: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水尧。本院受理原告吴水林与被告杨水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吴水林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林撤回对被告杨水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