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844号原告:林××。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