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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844号原告:林××。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