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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刘衍华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衍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7号原告刘衍华,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召明,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东方广场16楼。负责人韩亮,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勇,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衍华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衍华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衍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衍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刘衍华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