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德××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委托代理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