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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德××有限公司,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委托代理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嘉兴市××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