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华民间借贷与赵敏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华民间借贷,赵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856号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213-229号。委托代理人:徐荐土,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敏华,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唐皇苑北区15幢204室。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由代理审判员王鹏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荐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28日,被告因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30000元,借期至2009年5月8日,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十二。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30000元,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自2009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算)。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该款项是被告出面向原告借款,并由原告出面替被告归还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此后被告已经归还原告30000元,该款项是被告交给原告的经办人;关于利息的计算,在借据中由双方约定的利息,确实应按千分之十二计算,但此后的利息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计算,同时因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故向原告要求对于该笔借款是否能够分期归还。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款借据1份,要求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2,遗失证明1份,要求证明该笔借款的支付方式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当庭向本院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2份,要求证明被告已归还给原告30000元的事实。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款项是支付利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支付给原告30000元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4月28日,原告以代被告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方式,向被告出借人民币4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于2009年5月8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十二。另认定,2009年8月25日、10月30日,被告分别以汇入案外人徐燕、祝华兴帐户20000元、10000元的方式,合计支付给原告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以代偿被告其他债务的方式,向被告出借资金,由此而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依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逾期利息可在约定的借款利率上予以适当上浮。现原告仍按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可予支持。原告自2009年4月28日向被告出借款项,至2009年8月25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千分之十二计算为20124元。自2009年8月26日至10月30日,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11180元。现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0元未明确抵充的债务,应认定为先清偿利息与逾期利息,因此被告提出已归还本金30000元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敏华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04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3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绍兴市环球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3.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33.50元,由原告负担464.50元,由被告负担6569元。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227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