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华宇生产流水线制造厂与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华宇生产流水线制造厂,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温岭市华宇生产流水线制造厂。西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瑞华。被告: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区独黎公路南侧新兴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高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华宇生产流水线制造厂与被告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华宇生产流水线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温岭市华宇生产流水线制造厂负担。审 判 员 蔡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