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与陈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陈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80号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思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荣。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