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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秋风与丁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风,丁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10号原告:黄秋风,漓浦镇枫林村向阳路2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宝富,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建国,越城区浪港新村29幢402室。原告黄秋风与被告丁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向原告购买黄沙,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货款12800元,被告于2008年2月16日向原告开具一张号码为04919838的转账支票,金额为12800元。后原告在银行转账过程中,因其妻子在收款人一栏中错写了名字,银行要求重开该转账支票,原告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被告既不肯重开支票,也不肯支付现金,货款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28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秋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