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舍文捷,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缓交650元),由原告曾某某减半负担650元。代理审判员 赵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