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莲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舍文捷,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缓交650元),由原告曾某某减半负担650元。代理审判员  赵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