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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过秀明与嵊州市长乐镇坎二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过秀明,嵊州市长乐镇坎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过秀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汉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长乐镇坎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邢建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卫融。上诉人过秀明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过秀明的委托代理人朱汉军、被上诉人嵊州市长乐镇坎二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卫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嵊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