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滨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与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孙××。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元,由原告汪××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朱琛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