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象商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院××厂与冯××、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院××厂,冯××,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531号原告:上海××院××厂。住所地:上××××号。法定代表人:程×。被告:冯××。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院××厂与被告冯××、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院××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上海××院××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韩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