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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并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魏剑美与法制博览编辑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剑美;法制博览编辑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并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魏剑美,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陈靖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制博览编辑部,住所地太原市青年路新南一条25号。负责人张智启,该编辑部社长。委托代理人郑贺秀,男,法制博览编辑部主编,住太原市青年路9号7号楼501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剑美诉被告法制博览编辑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剑美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剑美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剑美负担87.5元。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赵 鹏代理审判员 李翠萍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