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路军位与杨晓利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灞民初字第2348号原告路军位。被告杨晓利。原告路军位诉被告杨晓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军位诉称,被告系原告北邻,该位置原系一大坑,早年原告家北侧排水一直排入该大坑内。被告家划拨宅基后,北侧排水向东后排向南边。今年村组在东边修建道路,东边地势变高,只能向西边引流,但被告家近期紧贴原告家北墙修建一堵墙,使原告无法排水,此事经村组调解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疏通其流水出路。被告杨晓利辩称,原告家多年来北侧排水一直流向被告家院内。以前由于南侧高处水流入北侧被告院内,导致围墙倒塌,造成危险。其多次找村组协调,村组让原告向南引流,遭原告拒绝。原告家西邻亦不同意原告向西引流。现被告在双方宅基中间垫土并建墙,是为防止南侧高处水流至北侧自己院内,影响安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路军位与杨晓利南北相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双方宅基尾部相对,原告座北向南,被告座南向北。由于地理原因,两家宅基地水平落差约四至五米,被告家地势低。原告在自家宅基北侧修建了围墙,并铺设水泥地面,形成院落,在院落西北角留有出水孔用于排水。2009年7月被告在自家宅基内南部建成房屋,现用于开办幼儿园。同月被告在原告北侧院落北边、被告房屋南边垫土,使该位置地平高出原告家后院地平。并紧贴原告家院落北墙建造新墙并向西延伸后向北折至被告宅基。因原告在其北院西北角留有出水孔,被告上述施工行为导致该出水孔无法继续排水,若有流水只能向地下渗透。原告修建后院所在位置,及被告垫土并建造上述围墙所在位置原、被告均认可为集体公共地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疏通原告自然流水出路。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生活当地因为地理原因形成现状,原告要求被告按原告预留位置恢复该流水路线,会因地理原因导致流水自然流向北侧地势低处即被告房屋,影响安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疏通该流水出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军位要求被告杨晓利疏通其北侧自然流水出路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原告自行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