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台商终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菊兰与温岭市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菊兰,温岭市亿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菊兰,女,1964年7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松门镇松城西路26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盐北村。法定代表人:林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春法,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菊兰与被上诉人温岭市亿达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1月18日按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收件人向上诉人苏菊兰寄送了开庭传票,并电话告知了开庭时间、地点,上诉人的家人张杰于2009年11月20日签收了法院专递快件。上诉人苏菊兰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菊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苏菊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兴军审判员 朱 立端审判员 何 敏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杨啸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