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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佐与胡松泰、朱巧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佐,胡松泰,朱巧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85号原告:方佐,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仁智中街103号。被告:胡松泰,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97弄1号。被告:朱巧园,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凤凰路115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佐与被告胡松泰、朱巧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