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佐与胡松泰、朱巧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佐,胡松泰,朱巧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85号原告:方佐,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仁智中街103号。被告:胡松泰,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97弄1号。被告:朱巧园,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凤凰路115弄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佐与被告胡松泰、朱巧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