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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赵××、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赵××,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82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管××。被告:赵××。委托代理人:何××、郑××。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赵××、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丽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