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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付钢与湖北金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江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钢,湖北金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江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付钢。被告:湖北金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杜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钢与被告湖北金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江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湖北金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金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