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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全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未央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全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1037号 原告西安全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徐家湾西航路天顶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理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燕利敏,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未央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旅游开发区阳光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崔育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华,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艳燕,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全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未央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以愿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全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全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414元,下余1414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允之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