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与赵甲、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赵甲,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甲。被告: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甲、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郑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绍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