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姚启锋、黄金保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74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启锋。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黄金保。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孙好想。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被告人裴学武。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妙绘、被告人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伙同他人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繁荣村菜市场门口,借免费摸奖为名,诱骗被害人林某上当输钱,被告人姚启锋等人将林某围住,采用言语威胁的方法,强行取得林某的人民币400元。后姚启锋等人发现被害人林某的钱包内还有钱,遂将林拉至一旁,对其实施殴打,当场强行劫得被害人林某的人民币1180元。劫后,被告人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等人逃离作案现场,被害人林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8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在绍兴市区洞桥旅馆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陈述及辨认照片、作案现场照片、被害人林杰某照片、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启锋、黄金保、孙好想、裴学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保、裴学武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本案的赃款未被追回,可分别酌情对四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四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启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金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好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裴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莹莹审 判 员 虞 斌人民陪审员 骆国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