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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詹××与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詹××。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孙××。被告:陈××。原告詹××诉被告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詹××负担。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