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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宁波三正电器成套设备厂与王明华、王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三正电器成套设备厂,王明华,王建国,章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三正电器成套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葛薇丽。委托代理人:王建。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反诉原告):王明华。被告:王建国。被告:章伟良。委托代理人:章关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正电器成套设备厂诉被告王明华、王建国、章伟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王明华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