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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36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夏莲与何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夏莲,何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3642号原告朱夏莲,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联胜村曹江146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530627224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军伟,上虞市崧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夏琴,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联胜村曹江曹家13号。身份证号码:3306221955072****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建波,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共何村西洋湖165号。身份证号码:××196511081231。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夏莲与被告何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夏莲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夏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夏琴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夏莲撤回对被告何夏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XX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