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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富莱卡不锈钢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富莱卡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66号原告: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应玉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笑圭,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绍辉,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康市富莱卡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工业区。负责人:胡潜(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富莱卡不锈钢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康市僡康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