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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丽商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益法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原、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与程益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益法,程益法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原,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益法(又名程一发),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温东大街130号。委托代理人:娄丽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林富,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程益法为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阮美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09)丽青商初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蔚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金晓红、代理审判员金红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阮美芽已于2009年8月24日死亡,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其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09)丽青商初第6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5元退还上诉人程益法。审 判 长  朱蔚强审 判 员  金晓红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贺勤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