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8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浙江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浙江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875号原告赵建军。被告浙江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江。委托代理人张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浙江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第二次开庭日期为2009年12月4日13时40分),原告赵建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