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文霞与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文霞,童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翁文霞,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私营企业员工,住衢州市衢化路89号绿苑小区*幢*单元***室。被告:童建华,衢州中专教师,住衢州市洗马塘*幢*单元***室。原告翁文霞与被告童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翁文霞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09年12月7日由审判员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翁文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建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翁文霞起诉称,2007年9月25日,被告童建华向其借款人民币66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07年11月底前归还。其多次要求被告童建华归还借款,被告童建华均未归还。故其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童建华归还借款6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翁文霞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童建华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童建华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童建华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翁文霞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将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9月25日,被告童建华向原告翁文霞借款人民币66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07年11月底还清。之后,原告翁文霞多次要求被告童建华归还借款,被告童建华均未归还。故原告翁文霞起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开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翁文霞借款6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童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项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