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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学柱与蔡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柱,蔡茂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卢学柱,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临淮镇渔业村七队32号。被告:蔡茂法,温岭市前瓦屿村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学柱与被告蔡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学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卢学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