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学柱与蔡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柱,蔡茂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卢学柱,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临淮镇渔业村七队32号。被告:蔡茂法,温岭市前瓦屿村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学柱与被告蔡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学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卢学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