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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芬娟与邱如根、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芬娟,邱如根,高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84号原告:宣芬娟,越城区观音弄11号。被告:邱如根,市越城区相家弄8号。被告:高云珍,越城区相家弄8号。原告宣芬娟与被告邱如根、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邱如根于2006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300元,约定于2007年12月22日归还,并出具借条2份。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高云珍归还借款1000元,尚有14300元借款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43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芬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