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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42号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5805628-6。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哲敏,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飞。被告: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小西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17679954。法定代表人:张勤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勤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3元,减半收取5,051.50元,由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