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嵊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朱××、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朱××,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嵊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徐××。被告朱××。被告施××。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朱××、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依法减半收取54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35元,合计10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