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高国与丁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高国,丁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章高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2062675,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下洋山村526号。被告:丁文奎,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0928311x,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2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高国与被告丁文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高国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高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5元,依法减半收取82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1847.5元,由原告章高国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