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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与上诉人欧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负责人陈某某,厂长。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广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广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以下简称和××厂)与上诉人欧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欧某某于2008年7月11日与和××厂签订劳动合同。另查明,和××厂提交了经欧某某签名确认的2006年6月至2008年2月的考勤卡,考勤卡记录了欧某某的底薪(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为700元/月、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为750元/月)、正常工作日加班时间、休息日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数额。再查,和××厂提交的经欧某某签名确认的考勤记录报表显示欧某某2008年3月至6月正常工作日加班176小时,休息日加班232小时。欧某某主张考勤卡及考勤记录报表上的本人签名系和××厂伪造,并否认考勤卡及考勤记录报表的真实性,但欧某某未依法申请鉴定。又查欧某某2008年3月份领取了二代身份证。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和××厂与欧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和××厂与欧某某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和××厂是否应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厂上诉主张因欧某某未办理身份证导致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查,欧某某于2008年3月份即领取了二代身份证,结合欧某某曾因和××厂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向相关部门投诉的事实,本院确认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和××厂未与欧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和××厂未依法履行与欧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欧某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止(6.5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认可欧某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292元,故和××厂应支付给欧某某的双倍工资差额为8398元(1292元/月×6.5个月)。原审在欧某某请求的范围内判决和××厂支付欧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和××厂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欧某某为由,要求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驳回。2、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厂是否应当支付欧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欧某某于2008年7月26日离厂,和××厂于2008年7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欧某某身份证地址邮寄一份公告,要求欧某某两日内回厂办理请假或辞职移交结算手续,逾期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欧某某没有回厂办理请假手续,而是于2008年7月3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和××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本院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欧某某自动离职,和××厂依法无需支付欧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欧某某主张不知道公告内容、系和××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和××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3、和××厂是否未依法支付欧某某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工资。和××厂提交了欧某某2006年6月至2008年2月的考勤卡,该考勤卡有欧某某的签名确认,记载了欧某某的底薪、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及实发加班工资数额。欧某某主张考勤卡上的本人签名系和××厂伪造的,但未依法申请鉴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依法确认和××厂提交的考勤卡的真实性。经查,和××厂已依法足额支付了欧某某2006年6月至2008年2月的加班工资,欧某某再次要求和××厂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欧某某2008年3月至6月的加班工资。和××厂未举证证明已依法发放欧某某该段时期的加班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和××厂应补发欧某某2008年3月至6月的加班工资。经查,双方确认欧某某的月薪为750元/月(4.31元/小时),考勤记录报表显示欧某某2008年3月至6月正常工作日加班176小时,休息日加班232小时,故和××厂应当支付欧某某2008年3月至6月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3137.68元=4.31元/小时×(176小时×150%+232小时×200%)。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和××厂支付欧某某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工资人民币1535.34元,欧某某未提出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和××厂已足额支付欧某某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工资,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4、和××厂是否未依法支付欧某某2008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及具体数额。双方确认和××厂已支付欧某某2008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973.40元,和××厂主张该数额为欧某某2008年7月1日至26日工资的全额,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双方确认的欧某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292元,本院采信欧某某关于和××厂未足额支付其2008年7月1日至26日工资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和××厂应支付欧某某2008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1093.98元,欧某某对此未提出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本院确认和××厂应当支付欧某某2008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为人民币1093.98元,扣除和××厂已经支付的工资973.40元,和××厂还应支付欧某某2008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差额120.58元。原审以欧某某未对仲裁裁决提出起诉为由,视为欧某某认可和××厂已支付的工资数额,判决和××厂无需再向欧某某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和××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欧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导致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劳)初字第852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五项;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欧某某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的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1535.34元;四、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欧某某2008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差额120.58元;五、驳回上诉人欧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和××工艺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