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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即民初字第47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强法、杨月英等与邵建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法,杨月英,邵建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民初字第4787号原告李强法,男,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杨月英,女,195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邵建勃,男,汉族,约38岁,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法、杨月英撤回对被告邵建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朝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