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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19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光、徐迟,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国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