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19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玉光、徐迟,聊城东昌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国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