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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中××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3号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中××司。层。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元,由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