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中××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673号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中××司。层。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元,由原告杭州××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