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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宓××与嵊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嵊州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74号原告宓××。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嵊州市黄泽镇许宅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宓××;被告:嵊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970.00元元,由原告宓××负担。审判长  童鲁军童鲁军吴锡锋二〇0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黄哲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