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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邓萍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萍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邓萍芳。申请人邓萍芳要求宣告吴立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萍芳述称,被申请人吴立忠于200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故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吴立忠,系申请人邓萍芳之夫。2000年2月4日,被申请人吴立忠离家外出未归,经家人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街瓜堤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此出具了相关证明。申请人邓萍芳亦曾于2003年3月向我院申请宣告吴立忠失踪,本院于2003年6月19日判决宣告吴立忠为失踪人。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11月2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吴立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立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立忠自2000年2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9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本院判决已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吴立忠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立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