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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张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觉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