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张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觉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