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余××。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负担。审 判 员 戴亚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蒋婧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