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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陈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陈保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74号原告:王建军,椒江区三甲街道高闸村1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608064512。被告:陈保顺,市椒江区海门街道赞扬村赞扬南苑138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31016121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陈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欠款已付清,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对诉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