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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与被告陈×与陈××、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与被告陈×,陈××,江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温岭市××××镇前林村。负责人:俞××。被告:陈××。被告:江某。被告:蒋某。原告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与被告陈××、江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的负责人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江××、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起诉称:2008年5月13日,被告陈××以进货为由,向原告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9.3‰,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止,上述借款本息由被告江某、蒋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逾期还款的,加收50%的逾期利息,即逾期月利率13.95‰。后被告利息已支付至2008年12月20日止。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至今未还,保证人江某、蒋某也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陈××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09年4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2009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江某、蒋某负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9.3‰,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止,逾期还款的,加收50%的逾期利息,即逾期月利率13.95‰,以及由被告江某、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陈××贷款15万元的事实。3、收贷收息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付利息至2008年12月20日止的事实。被告陈××、江某、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陈××、江某、蒋某。三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与被告陈××、江某、蒋某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即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江某、蒋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石桥××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09年4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2009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由被告陈××负担,被告江××、蒋××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4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