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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54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梁湖支行与沈欢标、陈彩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梁湖支行,沈欢标,陈彩凤,孙建灿,郭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542-1号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梁湖支行,住所地上虞市梁湖镇华光村,身份代码14612853-3。负责人:茹XX,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冬青,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舜江东路110号,身份代码330682197810307828。被告:沈欢标,市梁湖镇华东村大岸头10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9170913。被告:陈彩凤,梁湖镇华东村大岸头10号,身份代码33062219660804092x。被告:孙建灿,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梁湖镇世纪大道1号,身份代码339011197411173295。被告:郭漪,官街道胜利路45号4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7501067422。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梁湖支行与被告沈欢标、陈彩凤、孙建灿、郭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郭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梁湖支行撤回对被告郭漪的起诉。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夏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