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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榆执二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斌强与段五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斌强,段五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榆执二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姜斌强,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寿阳县朝阳镇港口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段五儿,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姜斌强与段五儿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此案延期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9)榆民北关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卫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