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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与吴××、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吴××,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72号原告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被告吴××。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诉被告吴××、王××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雷俏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