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史甲、陈某某等与阜阳市××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甲,陈某某,郑某,史乙,史丙,史丁,史甲、陈某某、郑某、史乙、史丙、史丁,阜阳市××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保字第15号申请人:史甲。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郑某。申请人:史乙。申请人:史丙。申请人:史丁。申请人史乙、史丙、史丁的法定代理人:郑某。被申请人:阜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口。法定代表人:聂某某。申请人史甲、陈某某、郑某、史乙、史丙、史丁因与被申请人阜阳市××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重型厢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阜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重型厢式货车。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金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