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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钦洪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钦洪,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794号原告:徐钦洪,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186号。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开发区三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澎,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桂云,原告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钦洪与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长 唐 学锋审判员 郑 伟明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