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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3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洪××。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史 慧 来源: